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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1月第三周)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5-01-17 17:09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0105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1月第三周)

来源: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7日 点击数:

序号 案卷编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 执法决定 执法主体名称 结案日期 票据号 备注
1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05 新疆凌峰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新疆凌峰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5 0001342447
2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06 和硕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和硕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6 0001391013
3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07 巴州滕康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巴州滕康运输有限公司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6 00015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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