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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3-08-22 11:08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有效性
关键字 索取号

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县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2日 点击数:

根据和硕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截止2023922日)反馈至和硕县水利局

地址:清水河北路746

联系电话:0996-5622343

电子邮箱:1730917123@qq.com

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新财规〔202117)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和硕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六条补贴范围

在和硕县域内种植冬春小麦的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可享受该项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和利用地下水灌溉冬春小麦不享受补贴

2023年开始种植冬春小麦的

利用地表水灌溉;

(三)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灌溉;

第七条补贴标准及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每亩补贴水量80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对象为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第八条补贴程序

(一)冬春小麦种植完成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乡镇提出水量补贴申请,乡镇审核汇总后,逐村张榜公示,供水服务单位按种植面积给予水量补贴。

(二)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县水利局将补贴水量换算成补贴资金,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按年度足额拨付到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第三章节水奖励

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和硕县所有大、中型灌区内已施工程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

十一条奖励对象主要为工程管理单位、小型灌设施及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农户等节水主体给予奖励。

十三条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在枯水期配水水量无法满足需求或丰水期配出水量未按作物需求规律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十四条节水奖励兑付流程为由节水奖励对象向用水地所在乡(镇)水管站提出申请,乡(镇)水管站核实用水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全面公示。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发放给农民的奖励资金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十五条我县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根据节约水量给资金和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高价回购方式给予奖励。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按照程序核定奖励金额,以年度进行奖励。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要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第十七条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实施情况,鼓励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水价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使用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财政、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和硕县水利局会同和硕县财政局、和硕县发改委和和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和硕县水利局

2023822


《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通告》的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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