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办公地址:新疆和硕县石材大道住建司法联合办公楼304室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6—5626375 传真:0996—5621202 负责人:艾仁且热
主要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和硕县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包括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
(二)组织起草本县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和硕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建设、落实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
(四)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对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危害供气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对污染城市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观瞻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对侵占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占用、挖掘、损坏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对全县违反物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
6.对和硕县城区范围内违规养犬及流浪犬按职责划分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7.对和硕县城区范围内停车场的管理按职责划分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五)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跨区域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和硕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和硕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和硕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定编制 6 名。其中:领导职数 1 名。
第五条 将原和硕县城建监察大队连人带编整体划入。
第六条 本方案由中共和硕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硕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