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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办事指南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10-26 12:34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372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办事指南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6日 点击数:

一、受理部门:和硕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996-5622253

二、补贴范围:和硕县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三、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0号)

四、申请流程

(一)申报提交材料

1.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于每年5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报告;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7)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2.一次性开办补助

养老机构于5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一次性开办补助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2)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

3)个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

76个月以上经营情况证明;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程序

1.各民办养老机构应该按月向县(市、区)民政局报送月报表,县(市、区)民政局至少每季度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院人数核实一次。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每半年将服务月统计表报送地州民政局。

2.县(市、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资助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年度服务量。

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填报《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审核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地州民政局。

3.地州民政局审查合格的,填报《自治区养老机构资助审核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

4.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的集中评审。

5.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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