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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交通运输局许可事项业务流程办理指南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9-27 20:10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262

交通运输局许可事项业务流程办理指南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7日 点击数:

车辆运营证核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办理此许可事项结束,归档后打印经营许可证。

    二、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2审查: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审查3、办结:此许可事项结束,归档后打印经营许可证。

二、所需材料

1、申请城市公交客运的可行性营运经营方案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3、拟聘用的工作人员花名册4、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设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办结:完成审核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遗失声明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四、申请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损毁遗失需要补发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一、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

3、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二、所需材料

1、劳动经营合同;2寸西装领带蓝底照片2张。

三、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件;

2、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3、申请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补发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遗失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遗失损毁需补发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保障措施2、应急预案3、过驳作业方案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申请条件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进出港时符合当地进出港港口标准(根据港口规模而定)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四、申请条件

国籍所在地新建船舶尚未开工前即可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A组和C组的报告)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全文

四、申请条件

(一)承运人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1.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2.船舶适装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3.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积载图;5.拟进行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时)。(二)货物所有人、代理人提交的材料: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2.货物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水分含量证明(适用时);3.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适用时);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四、申请条件

营业执照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申请条件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经营者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货运企业成立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四、申请条件

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核算的单位以及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货运企业分立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函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五条;(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持《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货运企业注销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四、申请条件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并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经营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进站方案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的事项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可行性报告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正在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者。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班线主体变更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三、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申请条件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在县级行政管理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企业分立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应为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手续(营业执照),且满足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身份原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4、授权委托书;5、签订进站协议;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7、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三、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申请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客运企业注销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2、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2、法人身份证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一、办理流程

1、受理2、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异动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四、申请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四、申请条件

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需要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设定依据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四、申请条件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四、申请条件

申请需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必须规范、必要文书必须齐备,所需材料和内容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必须提交复印件原件以供查验。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2、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遗失声明

三、设定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资格,属于本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申请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需要备案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损毁或遗失需要补(换)发的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四、申请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损毁或遗失需要补(换)发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道路运输证配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三、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申请条件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一、办理流程

1、受理2、审查3、办结

二、所需材料

先进事迹材料

三、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计图纸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4、轮廓图。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申请条件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信息;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4.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海事声明签注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海事声明

三、设定依据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四、申请条件

船舶应在事发后抵达第一港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受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船舶抵港前已发生、可能引起货舱货物受到损害的,应在开舱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材料。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六条、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管理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三、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需要做技术等级评定并标注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备案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备案申请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备案申请;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经营场所使用权产权证明;3、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4、教学车辆情况登记表。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

三、设定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四、申请条件

县级客运客车标志牌经确认遗失需要补办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客运(班线、旅游)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申请报告

三、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

四、申请条件

客运车辆需办理过户变更手续,需要移交档案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或营业执照

三、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四、申请条件

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站级核定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计图纸。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临时作业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利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桥梁、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利用跨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计图纸。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四、申请条件

1.确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

9:00~12:00,下午1:00~5: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普货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服务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车辆技术档案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车辆的所有权;是本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普通货运车辆;技术档案需要移交。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四、申请条件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申请条件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市级权限范围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3、国土资源部门用地的批复。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市级权限范围内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渡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市级权限范围内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用地的批复;4、质量监督手续。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市级权限范围内中型以上农村公路隧道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材料;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3、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4、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项目批准文件;3、作业活动方案;4、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5、资质文书。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窗口负责人电话:1369934063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资信证明;3、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四、申请条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提交报告,即可申请受理。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1.MARPOL公约附则I

2.IBC规则

3.IGC规则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5]188号)

8.《关于公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2号公告)

9.《危险化学品名录》

10.《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

11.《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四、申请条件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工程建设初步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申请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施工图已完成。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核准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核准的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并且设计变更已完成。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级权限范围内班线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中途停靠站点经营区域变更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4、授权委托书;5、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7、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年4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交工验收报告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申请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级权限范围内国省道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行政确认申请书;2、安全评价报告。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四、申请条件

确需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级权限范围内客运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三、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四、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级权限范围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施工许可申请书;3、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情况;4、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申请条件

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申请条件

县内客运经营者开业或增加经营项目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聘用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3、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四、申请条件

申请需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必须规范、必要文书必须齐备、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盖章并签注日期,必须提交复印件原件以供查验。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四、申请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非公路标志设置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占用期间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工商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的组织。2.申请材料由申请人自编或者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编制。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四、申请条件

1.因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2、技术评价报告;3、施工方案;4、应急方案。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四、申请条件

1.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进行作业施工;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理地点

新疆巴州和硕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996-5622624

咨询电话:0996-56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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