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现将征收范围确定后的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
一、调查摸底。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县住建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住建、国土、市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县住建局牵头,从镇政府、公安等部门和片区所在社区抽调人员组建棚户区征迁补偿工作入户摸底调查组,对片区范围内征迁户、房屋、土地、附属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对片区内违建行为进行制止,并留取影像资料。调查摸底应保证两人以上进行,调查结果由调查人、房屋产权人或者占有人签字确认。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征收办)、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特吾里克镇
入户调查过程中填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证明”、“房屋征收入户征求意见笔录”、“房屋征收入户征询意见选录”、“民意测评表”
二、拟定方案。县住建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会。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特吾里克镇
三、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财政、国土、发改、公安、信访、综治、特吾里克镇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评估项目满足评估要求,作出征收决定。不满足评估要求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信访局、综治办、特吾里克镇、法制办
四、决定公告。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决定的公告。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房屋性质认定。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草局抽调人员对被征收人各类土地、房屋性质进行认定。
负责各片区被征收人违法圈占土地、违法建设、违法突击栽种的认定。根据需要,出具营业用房、生产用房房屋属性认定书和违建违栽确认书,作为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和审核审计的依据。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六、评估公示。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做好解释工作。被征收人认可评估报告后,将评估结果在拆迁区域及社区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与不同意拆迁的居民进行充分协商,争取配合,推动征迁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征迁办)、评估公司
七、审计审核。对片区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及附属物测绘、违建认定、价值评估、全过程审计监督,出具审计确认单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责任单位:审计局
八、签订协议。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根据审计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支付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费,实施搬迁拆迁;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无效,中止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不得低于90%。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征收办)
九、补偿拨款。县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复核无异议的征迁房屋及时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拨付给被征收人。
责任单位:县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十、注销被征收房屋有关手续。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全款后,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交由县自然资源局注销。
责任单位:住建局(征收办)
十一、组织征迁。县征迁办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征迁,并做好建筑垃圾清理工作。
责任单位:住建局(保障房公司)
棚户区改造征迁补偿工作必须按照工作流程稳步推进,因程序违规造成征迁补偿工作推进缓慢或者引起矛盾纠纷、上访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联系电话:0996-5626550
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