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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11-01 11:45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4-01184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来源: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1日 点击数: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2017年开始普及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以来,对所有农村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2800元进行补助,其中:幼儿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20元,幼儿读本补助标准每名幼儿每年130元。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10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在校生补助生活费。

免除学杂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自治区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免除小学生学杂费,按每生每年72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9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

免除所有初中学生学杂费,国家按每生每年94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18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补助生活费,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625元补助生活费;初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生活费,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750元补助生活费;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750元补助生活费。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

资助范围: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地州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430元(不含住宿费)。

2、普通高中助学金政策

资助范围: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南疆四地州以外其他地(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30%确定。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适用于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院校附属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

1、中职免学费政策

资助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2、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

资助范围: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和生源地为其他地(州、市)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疆四地州以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20%确定。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中职免住宿费和教材费

资助范围: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边境县、脱贫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资助标准: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五、其他教育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由县市财政承担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国寿平安保险费用1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县财政承担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春、秋季校服款,小学450/年(一年级、四年级),初中480/年(七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费100元。

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县财政承担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春、秋季校服款480/年(高职一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100/年。

六、高等教育资助政策

(一)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资金用途: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资金来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二)河北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和硕籍学生政策(简称援疆助学金政策)

实施范围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799)文件规定,发放范围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兵团受援地区82个县和177个团场的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困难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

资助对象: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农村脱贫户困难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直至大学毕业止。

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学生在内地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

资金来源:对口援疆省市援疆资金中列支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条件)。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最长贷款期限:所需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五年为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

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6万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

资金用途:优先用于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对象: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工作单位地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资金来源: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非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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