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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教育惠民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02-28 10:12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344

教育惠民政策解读

来源: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8日 点击数: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普惠性政策:2017年开始普及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对所有农村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2800元进行补助,其中:幼儿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20元,幼儿读本补助标准每名幼儿每年130元。

2.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在州域内就读的学前教育财政承担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费100元。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小学普惠性政策:免除小学生学杂费,国家按每生每年72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9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学校100%,城市学校按40%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625元补助生活费,贫困面按30%确定。

2.初中普惠性政策:免除所有初中学生学杂费,国家按每生每年94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18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学校100%,城市学校按40%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750元补助生活费,贫困面按30%确定。

3.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承担学生春、秋季校服款,小学450/年(一年级、四年级),初中480/年(七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费100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比例:按照在校生总数的30%进行补助。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享受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1000元,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2000元,特困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3000元)。

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政策: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除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免住宿费420/年。普通高中县财政承担学生春、秋季校服款480/年(高一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100/年。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1.普惠性政策:具有巴州户籍的中职教育学生享受一免一补政策,即免学费2000元,按照在校生总数的20%比例补助助学金2000元。

2.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即免学费2000元,免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补助助学金2000元。县财政承担学生春、秋季校服款480/年(中职一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100/年。

五、大学生资助政策

(一)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主要资助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给予疆内高校大学生500元,疆外高校大学生1000元。

资助范围为: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新教规【2021】2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1.6万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2万元

(三)援疆助学项目

根据《关于启动实施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发改办字〔2016〕1479号)文件规定,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和硕籍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资助对象包括:脱贫户(原农村建档立卡户)困难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

(四)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五)在各高校申请资助政策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政策。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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