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和硕县自然资源执法行政处罚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02-03 18:11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4-00071

和硕县自然资源执法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3日 点击数:

序号

案卷编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

是否符合规划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执法决定

执法主体名称

日期

备注

1

硕自然资罚字〔2024〕1号

马某非法占地案

马某

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等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24.28平方米×100元=12428元(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捌元整)。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日

2

硕自然资罚字〔2024〕2

谢某非法占地案

谢某

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等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24.92平方米×100元=12492元(壹万贰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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