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是否符合规划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执法决定 |
执法主体名称 |
日期 |
备注 |
1 |
硕自然资罚字〔2024〕1号 |
马某非法占地案 |
马某 |
是 |
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等规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24.28平方米×100元=12428元(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捌元整)。 |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
202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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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硕自然资罚字〔2024〕2号 |
谢某非法占地案 |
谢某 |
是 |
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等规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24.92平方米×100元=12492元(壹万贰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
202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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