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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教育惠民政策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8-07 16:49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电子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0981

教育惠民政策

来源: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7日 点击数: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普惠性政策:2017年开始普及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对所有农村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2800元进行补助,其中:幼儿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20元,幼儿读本补助标准每名幼儿每年130元。

2.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在州域内就读的学前教育财政承担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费100元。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小学普惠性政策:免除小学生学杂费,国家按每生每年65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9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学校100%,城市学校按40%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625元补助生活费,贫困面按30%确定。

2.初中普惠性政策:免除所有初中学生学杂费,国家按每生每年85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18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学校100%,城市学校按40%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750元补助生活费,贫困面按30%确定。

3.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承担学生春、秋季校服款,小学390/年(一年级、四年级),初中460/年(七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费100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比例:按照在校生总数的30%进行补助。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享受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1000元,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2000元,特困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3000元)。

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政策: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除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免住宿费420/年。普通高中县财政承担学生春、秋季校服款460/年(高一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100/年。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1.普惠性政策:具有巴州户籍的中职教育学生享受一免一补政策,即免学费2000元,按照在校生总数的20%比例补助助学金2000元。

2.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即免学费2000元,免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补助助学金2000元。县财政承担学生春、秋季校服款460/年(中职一年级)、国寿学生平安保险100/年。

五、大学生资助政策

(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当年考入疆内外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新生。

资助条件:

(一)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二)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

(三)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资金用途: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二)援疆助学金资助

资助范围按照关于启动实施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发改办〔20161479文件执行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

资助对象

1农村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学生。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资助标准6000//学年,直至大学毕业。

资助用途:用于学生在内地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各银行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和硕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县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区);

(六)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七)家庭经济困难(包含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贷款用途: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4.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四)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五)在各高校申请资助政策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政策。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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