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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新疆和硕县皎鲁木勒北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前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2-10 17:15
发布机构 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 载体类型 电子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0381

关于新疆和硕县皎鲁木勒北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前公示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0日 点击数:

一、该项目位于和硕县乌什塔拉回族民族乡,直线距离和硕县城120°方向、直距约70km处,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3′47.693″,北纬41°55′32.004″。该项目为新建矿山,矿权面积为2.0887平方千米,开采矿种为饰面石材用花岗岩,开采标高为1180米至1264米,可利用资源量106.66万立方米,矿区内饰面石材用花岗岩服务年限为10.20年(10年3个月),矿山建设规模为年开采饰面石材用花岗岩荒料2万立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为露天采矿场(矿区内设计3个采矿场,总占地面积约62300平方米。其中1号采场占地30100平方米、2号采场占地24400平方米、3号采场占地7800平方米);辅助工程建设内容为矿部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占地2000平方米);储运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荒料堆放场(设置3座荒料堆放场,其中1号荒料堆放场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2号荒料堆放场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3号荒料堆放场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废石堆放场(设计3座废石堆场,其中1号废石堆放场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2号废石堆放场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3号废石堆放场占地面积约1600平方米)、存取土场(占地面积50平方米)、矿山道路(占地面积1735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10平方米);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环境风险、生态、地下水及土壤防治等治理措施。矿山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露天开采方式,生产工艺为:铺轨--切割--分离--分割--整形--荒料运输。生产期劳动定员35人,矿山年工作日数为270天,每天工作1班,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310.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占总投资的7.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设置硬质围挡、施工道硬化、运输车辆车斗密封遮盖、车辆行驶道路洒水抑尘、临时堆存建筑材料合理堆放覆盖篷布、避免大风天气施工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环境的影响。施工产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后拉运至县城污水处理厂。有效地控制施工噪声排放,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垃圾及弃土可利用部分回用于项目区,废弃部分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县城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破坏施工范围以外生态环境,在工程竣工后,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并将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做好地表绿化、平整恢复工作。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开采工序作业面采用洒水降尘湿法作业;废石堆场、荒料堆场及存取土场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挡,并使用防尘网苫盖,装卸作业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采取运输车辆覆盖篷布、矿区路面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做好各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防治工作,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燃油机械设备选用工艺先进、技术含量高的作业机械,定期维护,减轻燃油机械废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22001)中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区生产过程中湿法作业及抑尘用水自然蒸发;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至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临时堆放至废石堆场,后期全部回填采坑,并碾压平整;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并严格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矿山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露天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生活区、矿区道路及存取土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风险评价内容,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五、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需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