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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印发和硕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硕扶贫领字〔2018〕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8-03-22 00:00
发布机构 县扶贫办 有效性 电子
关键字 专项 扶贫 资金 项目 管理 办法 索取号 73448398X/2022-00308

关于印发和硕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县扶贫办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2日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和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制定的《和硕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3月21日

和硕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益,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7〕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总体要求,强化管理,做好服务,为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扶贫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素质提升、金融扶贫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五条 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以改善贫困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发展能力为目的,确保户有致富项目,村有特色产业,乡有主导产业。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贫困户能够长期稳定增加收入和脱贫致富的目标。

第六条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坚持“项目到村到户、扶持资金到户、帮扶措施到户、帮扶责任到户、项目效益到户”的原则,要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落实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实施权、监督权、受益权,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程序为:确定项目实施的贫困村、受益贫困户、选择项目、申报审批项目、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七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立项条件

第八条扶贫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

(二)符合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三)符合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四)符合群众意愿,确保扶持对象长期受益;

(五)符合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

(六)符合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县扶贫办依据各乡(镇)储备项目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县级扶贫开发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各乡(镇)要以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退出为基础,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县扶贫办储备项目。

第十条 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要依据切块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依据扶贫规划及脱贫计划,分解下达各乡(镇)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各乡(镇)要根据项目计划,召集项目村按照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贫困户数、扶贫效益等内容。

第十二条县扶贫办汇总各乡(镇)项目计划后报州扶贫办、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通过后,县扶贫办下达批复,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不予备案的扶贫项目,乡(镇)村要按要求重新上报。扶贫项目计划一经备案,各乡(镇)村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各乡(镇)及时向扶贫办上报项目变更计划,县扶贫办汇总后及时向州扶贫办报备,但对乡镇村不下达变更批复。

第十四条县扶贫部门初选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扶贫部门收到乡镇上报的可行性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涉及的相关县直部门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或实地勘察,按照符合年度脱贫攻坚、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

(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

(一)初选项目后,召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和确定项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会议纪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必须载入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实施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批复。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安排情况的公告公示,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对公示、公告进行拍照留存。

第十八条县扶贫办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要按照上报自治州备案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由各乡(镇)政府直接实施的项目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由各村实施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工程类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实施地点、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入户补贴类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县级主管部门计划文件号、计划下达村上资金总额、总户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和管理,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或者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或者合同内容。项目建设期限严格按批复要求完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扶贫项目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施工合同要有明确的工程量、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招投标。

基础设施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30万元的,可由乡(镇)、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接收人,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确定项目接收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产业类项目:采取入股分红模式的产业项目,贫困户必须与入股主体签订协议,协议中须明确项目内容、分红比例(每年不得低于入股资金的7%)、分红方式、入股年限等要素。

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县扶贫办、财政局要经常性深入各乡(镇)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督促各乡(镇)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继续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类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须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报告,并由项目实施乡(镇)初验合格后向县扶贫办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县扶贫办再组织县财政局、乡(镇)政府以及各参建单位,实地查看,现场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依据县扶贫办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单》,以乡(镇)为单位向县审计局或其指定的审计中介机构申请,对计划内项目实施委托审计,形成项目审计报告。各乡(镇)应向审计机构提供全面详实的扶贫项目工程建设审计资料,确保审计及时、全面、有效。

第七章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九条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工程类项目报账时需提供的有效原始凭证包括:项目批复,投标报价表,招投标会议记录(或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文本,质量合格报告,监理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表,审计报告,资金支付票据,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质保金收取凭据等相关资料。产业类项目报账时需提供的有效原始凭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公告公示资料,资金兑付到户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各类项目报账程序:①乡(镇)级初审。由乡(镇)政府扶贫(项目)主管人员审核项目实施村报送的报账资料,并填开《财政扶贫资金申请单》和《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表》,送乡(镇)政府领导审核签字。②县扶贫办审核。乡(镇)政府扶贫(项目)主管人员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和《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表》等资料送县扶贫办审核(项目主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③县财政局复核。县扶贫办将报账资料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事项。④办理报账。经逐级审核后,由县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至项目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质量保证金暂扣和支付。扶贫工程类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报账业务时应按规定先按财政投资的5%向项目村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并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各乡(镇)复验无质量问题后,由项目村予以支付。

第三十二条对以下情况,县扶贫办不予报账:

(一)   未列入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四)   违反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的;

(五)   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八章项目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为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审计资料的提供。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责任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项目预决算、质量验收报告、县级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单、项目管护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第三十五条项目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监管内容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九章   奖罚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扶贫办负责各镇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并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对扶贫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建设质量较差、建设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效益不明显的乡镇按照县扶贫办考核结果,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核减下年度扶贫资金。

第三十八条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质量差、效益不显著、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此前实施完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按照之前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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