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长期以来,由于农业水价总体低于成本水平,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价格和补贴,构建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破除农田水利工程“有人建、没人管”的顽疾,进而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水利基础,同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设施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提高水利用率。为充分发挥水价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引导农民节约用水,促进和硕县水资源由农业向高效益行业转移,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和硕县农业、工业、生态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用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8〕4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3.经委托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巴州分所,以和硕县2015年100%的水利固定资产(含完工投入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水利固定资产)为核算基础,对和硕县农业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成本进行测算,核算出供水成本。
三、水价改革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根据自治州核定的水资源总量,充分体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地、以水定城市”发展规模。
(二)水价实行差别化政策,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含国有土地村集体承包地)、村集体机动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防护林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予以保护,优先供水,供水水价按基础水价执行;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村集体机动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耕地的农业用水,工业、服务业以及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全部按综合水价执行。
(三)和硕县各灌区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所产生的电费、运营管理维护等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计价,按供水对象分为A类和B类用水。
1.A类用水,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防护林、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
2.B类用水,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地以外的耕地农业用水、防护林以外的林地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B类用水共分为4类,其中:B1类为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的耕地农业用水,防护林以外的林地用水;B2 类为工业用水(包括工矿企业开采、加工、生产制造、水力发电等);B3类为服务业用水(包括洗浴业、洗车业等特种高耗水行业自备机井用水);B4类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
(五)对B类用水征收资源水价。
(六)对A类和B类用水中的农业用水,在完成超采区治理任务后,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50%至1倍(含1倍)的 ,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1倍以上,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5倍执行。
(七)对B类用水中的服务业用水(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 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 20%以上、不足40%(含40%)的,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八)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九)县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
(十)《办法》中所称水利工程价格是指水管部门接水点至用水单位接水点之间水利供水工程的水价,核定的A、B类农业供水价格以和硕县2015年100%的水利固定资产(含完工投入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水利固定资产)为核算基础,由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工程保险费、水资源费、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构成。
四、计收标准
农业供水水价
A类用水2020年地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和硕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80%=(0.1494+0.0111)×80%=0.1284元/立方米;2021年为(0.1494+0.0111)×90%=0.1445元/立方米;2022年为(0.1494+0.0111)×100%=0.1605元/立方米;地下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0.1864元(地下水单位供水成本经第三方测算水价为0.1864元/立方米)+0.01元的水资源费=0.1964元/立方米。
B1类用水2020年地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0.1605元+0.16元的水资源费=0.3205元/立方米;地下水定额内执行水价2020年为自治州统一水价0.5元/立方米(根据巴水发〔2015〕100号文件),2020年后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下水资源费=0.1864×(1+6.5%+3%)+0.4=0.6041元/立方米。
工业供水水价
B2类用水地表水执行水价为:0.5元的水资源费+供水工程成本单独核算价格;地下水执行水价为:2元的水资源费(超采区水资源费按2倍征收)+供水成本单独核算价格。
服务业供水水价
B3类用水地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表水资源费=(0.1494+0.0111)×(1+6.5%+3%)+2=2.1757元/立方米;地下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下水资源费=0.1864×(1+6.5%+3%)+8(超采区水资源费按2倍征收)=8.2041元/立方米。
石油天然气行业供水水价
B4类用水地表水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表水资源费=(0.1494+0.0111)×(1+6.5%+3%)+1.8=1.9757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下水资源费=0.1864×(1+6.5%+3%)+3.6=3.8041元/立方米。
计收标准说明:
1.水资源费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即:(1)A类地下水水资源费0.01元/立方米;(2)B1类地表水水资源费0.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0.4元/立方米;(3)B2类地表水水资源费0.5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2元/立方米;(4)B3类地表水水资源费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8元/立方米;(5)B4类地表水水资源费1.8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3.6元/立方米。
2.全县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供电公司配合水利局做好“井电双控”管理工作;农村二轮承包土地使用的机井电费、维修费、管理费由农户承担。
3.农业用水使用再生水、上排下灌混合水(排渠抽水)、微咸水的,按A类水价计收水费。
4.环境水价暂不进入执行水价。
5.如有新的水价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