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来临,天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火灾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起草了《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随着气温回升,全县迎来春季大风天气,这段时期历来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也是火灾预防工作的重点期,群众生产生活作业频繁,经济活力逐步释放,一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密集开工,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加大,另外农民春耕、烧荒等农业活动将陆续展开,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火烧连营”事故,甚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群死群伤。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加精准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大风天气和春、秋季节全县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大风季节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本通告。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禁火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部分明确禁火区域为县域内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住宅小区、草场、苇场、林区、集贸市场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第三部分明确禁火要求,主要包括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和其他易燃可燃物,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严禁在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单位:和硕县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电话:0996-562626014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