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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印发《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硕政规〔2023〕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11-30 10:1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8417

关于印发《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点击数: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调整方案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硕县人民政府
                             20231129

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3118号)精神,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进一步加快在终端用水环节执行粮食、经济作物及养殖业分类水价,体现供水成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业用水是制约农业发展从粗放管理到高效集约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通过水价杠杆来调节农业用水的消耗量,提高农民节水意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明确粮食、经济作物及养殖业分类水价,减少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有助于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进一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保障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确定分类水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小麦、小米)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经济作物供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水资源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粮食作物(小麦、小米)经济作物、养殖业等明确分类水价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既要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促进节约用水。通过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群众节水意识,落实节水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农业分类水价方案

(一)实施范围

1.农业用水(地表水)通过拦、蓄、引、渠、涵、闸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

2.农业用水(地下水)用水户直接取用地下水。

(二)用水定额《关于严格执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硕政办发〔201866号)文件明确了2021年至2023年和硕县农业综合毛灌溉定额为402立方米/2024年至2025年和硕县农业综合毛灌溉定额为401立方米/2026年至2028年和硕县农业综合毛灌溉定额为400立方米/2029年至2030年和硕县农业综合毛灌溉定额为399立方米/亩。

(三)调整农业类供水水价终端销售价格方案。

1.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价格202010月,和硕县已完成以2015年农业水价为基准的成本测算工作并公布实施,明确农业供水终端水成本为0.1605/立方米(国有水利工程水价0.1494/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费0.0111/立方米)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提高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小麦、小米)的积极性,30年承包土地供水价格确定为农业供水终端水成本的70%,即地表水0.1124/立方米,地下水0.1605/立方米(其中:水费0.1305/立方米水资源费0.03/立方米);非30年承包土地水价格确定为农业供水终端水成本的70%,即地表水0.2724/立方米(其中:水费0.1124/立方米、水资源费0.16/立方米),地下水0.5429/立方米(其中:水费0.1429/立方米水资源费0.4/立方米)。

2.经济作物供水价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经济作物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30年承包土地水价格地表水0.1605/立方米,地下水0.2164/立方米(其中:水费0.1864/立方米,水资源费0.03/立方米);非30年承包土地水价格地表水0.3205/立方米(其中:水费0.1605/立方米水资源费0.16/立方米),地下水0.6041/立方米(其中:水费0.2041/立方米水资源费0.4/立方米)。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价格价差30%,符合文件要求规定。

3.养殖业供水价格经综合考虑,养殖业水价格为地表水0.1805/立方米其中:水费0.1605/立方米、水资源费0.02/立方米,地下水0.2341/立方米其中:水费0.2041/立方米、水资源费0.03/立方米

(三)调整农业分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

1.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要求,水费按照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50%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1倍以上,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5倍执行。

2.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28《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要求,水资源费征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四、水费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使用。

1.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含附属工程)的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和动力燃料等生产费用。

2.按照规定提取的修理费、补助费、公务费等。

3.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等。

4.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科研费、技术推广费、职工培训费、宣传费、奖励基金等。

5.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6.末级渠系水价水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7.农村集体股份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组织,在县级水管部门年度收取水费的水价中,地表水按0.0111/立方米地下水按0.002/立方米提取资金,作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及末级工程维护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股份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取。

(二)水费管理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乡镇及有关部门不能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并按照比例上缴国库

相关要求

)提升服务质量。水利部门要监督供水企业严格执行方案,为用户提供农业用水信息查询服务,提醒群众合理用水;完善用水服务热线、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广泛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监督政策落实。完善农业水价改革水价调整监督检查机制,价格监督部门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确保农业水价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图解《和硕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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