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 [打印]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工作

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三、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交通运输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

四、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五、本局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六、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六、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一)受理

    1、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

    2、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3、行政审批条件;

4、申请材料;

5、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6、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7、行政审批申请决定权限;

8、行政审批程序;

9、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时限;

10、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11、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八、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 申请材料是否错误。

九、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十二、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联系电话。

十三、窗口接到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批意见。

十四、依法需要听证,所需时间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五、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

十六、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十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窗口的受理、行政审批的办理及送达等工作。

十八、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干部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向行政服务大厅请销假,并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十九、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二十、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二十一、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二十二、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二十三、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窗口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七)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二十四、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二十五、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