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州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方案>的通知》(巴安发〔2024〕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矿山安全分级监管范围
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矿山安全的监督指导、随机抽查、考核巡查,对辖区下列矿山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一)采场边坡设计高度1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
非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矿山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发改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2017年版)》,依法依规配合自治区、自治州发改委做好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明确矿山准入门槛。
商工局: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局:负责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服务行为;查办矿产资源开发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破坏性开采案件。
自然资源局:负责依照采矿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进行审批、登记;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采矿、超能力生产、以建代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指导、监督实施关闭矿山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等工作,对治理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建立矿山准入协调联动审批工作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明确矿山准入门槛。
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按权限承担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落实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对因矿山开采、生产运营过程中造成的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因矿山开采、生产运营过程造成或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执法等环境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局:负责矿山地面房屋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管和消防设施验收等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水利局:负责矿山防洪工作的技术指导、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审查批准(备案)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企业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查处矿山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局:负责矿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管(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轮式及履带式工程机械设备),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林草局: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的违法行为。
市监局:负责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负责矿山(不含井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开展矿山(不含井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布天气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国网和硕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矿山电力稳定供应;及时检修、排查矿山公网线路,排除供电隐患,建立健全停电通知制度;及时拆除已关闭矿山供电线路产权分界点设备及计量装置设施。
和硕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履行相关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分析研判矿山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制定管控措施,加强下级行业部门业务指导和督促。
二、强化属地党委政府矿山安全领导责任
县委、县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负责。根据辖区矿山数量和矿业发展需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管执法人员力量要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不得低于在职监管执法人员的75%,确保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矿山安全制度,落实驻矿安全监督员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应明确矿山安全事项,加强矿山安全日常监督,确保矿山领域安全。
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矿山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包保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办法(试行)》要求履职尽责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把矿山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纳入绿色矿业等产业集群建设布局;
(二)县委、县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和能源资源安全保供形势,督促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督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推动解决矿山安全专业监管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矿业安全发展、矿山智能化建设等重大问题;
(五)每半年检查指导1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双吉矿业原则上应下井检查)。
县人民政府由担任县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矿山安全工作,对矿山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矿山安全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矿山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县委、县政府对矿山安全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矿山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矿山安全形势,指导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常态化组织查处各类矿山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四)定期组织实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常态化组织实施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解决矿山安全专业监管能力建设、矿业安全发展、矿山智能化建设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服务体系、信息化、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山安全相关事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矿山安全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矿山安全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严把招商引资安全准入关,推行有利于矿山安全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单位)支持保障矿山安全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矿山安全工作。
三、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县委、县政府统筹各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对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落实重点管控措施;重要节点和重大事故隐患尚未消除前,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排人员驻矿盯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四、严格矿山安全考核奖惩和问责
县委、县政府要严格依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把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矿山安全职责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并兑现奖惩。考核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除查明矿山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要查明监管部门履行矿山安全职责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附件:1.和硕县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