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和硕县食汇馍馍店经营的自制“饺子皮”
2023年10月16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核查处置任务,显示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和硕县食汇馍馍店对该店负责人刘建于2023年9月13日自制的“饺子皮”进行抽样检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出具编号为:A2230306425401009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898g/kg)。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制作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含量超标“饺子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行为。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YUEHAI”牌面制品保鲜剂)
三、罚款2千元人民币。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因当事人制作“饺子皮时,不知道不能在面制品添加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添加剂,导致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造成自制“饺子皮”不合格。当事人积极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及时整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添加剂,并将自制的“饺子皮”向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送检。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目前现已完成整改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