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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11-28 13:2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462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8日 点击数: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硕县辖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8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情况:

1、和硕县阿不旦抓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阿不旦抓饭店于2023年10月20日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盘子”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5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18mg/kg)。

2、和硕县品味轩牛肉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品味轩牛肉面馆于2023年10月20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72mg/kg,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3、和硕县金味香牛肉拉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面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金味香牛肉拉面馆于2023年10月20日使用的餐(饮)具“面碗”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5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4、和硕县赛南香饭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赛南香饭馆于2023年10月20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5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21)。

5、和硕县会兰饭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会兰饭馆于2023年10月21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6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6、和硕县陇缘手工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面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陇缘手工面馆于2023年10月21日使用的餐(饮)具“面碗”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5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7、和硕县川荥饭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川荥饭馆于2023年10月21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6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8、和硕县马哥拌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1日对和硕县马哥拌面馆于2023年10月21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435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090mg/kg,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上述8家餐饮服务经营店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当事人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提供自行清洗、消毒的碗(复用餐饮具)供就餐者使用,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抽检不合格。因被抽检批次的(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8家餐饮服务经营店负责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分别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8家餐饮服务经营店负责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8家餐饮服务经营店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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