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病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对象:患有门诊慢病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种,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2、需提供资料:(1)《巴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近三年内二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申报方式:患者在州城内二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符合门诊慢病标准的,填写《审核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医院进行审核,医保科主任签署意见盖章,符合条件的将患者病种和相关信息录入医保系统,享受门诊慢病待遇。不符合条件的,由医院予以告知。流程结束后,医院将《审核表》一份交参保人员留存,一份医院存档以备查阅,一份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附加汇总表)。
参保患者在异地住院符合巴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回参保地医院进行申报审核。
4、受理审核部门:州域内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慢性病受理部门。具备门诊慢病审核资格的定点医院有:各县市人民医院、州人民医院、解放军951医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第二师焉耆医院、巴州蒙医院、哈力馨蒙西医医院、州精神卫生中心、塔西南职工医院。以上医院要及时受理参保患者资料并进行审核,不得无故推诿。医疗机构因设备或人员结构等原因无法诊断的病种,医院不得违规进行受理审核,应将其介绍至具备条件的医院。具备审核资格的医院要将审核病种报备至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审核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格把关,严格按照鉴定标准执行,不得提高或降低诊断标准,对相关疾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人员类别、所申报的病种分类整理,需附《审核表》存档,以备检查。
(三)审批时限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提交《审核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门诊慢病审批、录入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门诊慢病审核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高血压Ⅱ级及以上、IⅡ型糖尿病在乡镇卫生院资格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医保发[2021]26号),对具有审核资格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审批时间确定为,乡镇卫生院在参保人员提交《审核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医共体医疗机构复审,医共体医疗机构应自接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病种和相关信息录入医保系统登记。
三、门诊慢病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的病种和人员
患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苯丙酮尿症、精神病、肺结核、耐药性肺结核等病种的患者,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绿色通道”,出院后即时办理并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