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大理岩矿破碎生产线建设项目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1-03-16 18:43
发布机构 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 载体类型 电子
关键字 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大理岩矿破碎生产线建设项目 索取号

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大理岩矿破碎生产线建设项目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6日 点击数:

项目名称: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大理岩矿破碎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和硕县城东北57°方向

建设单位: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巴州鑫浩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该建设地点位于和硕县城东北57°方向,和硕县城到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矿区直线距离29.5千米,该项目在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2'8.72",北纬42°20'7.65"。该项目新建两条大理岩矿破碎生产线,年产18万吨碎石,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成品堆场一座,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一般固废暂存间1间,占地面积5平方米,原料堆场等均依托《和硕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和硕县曲惠大理岩矿采矿项目》。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0%,该项目不新增劳动人员。

    依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生态和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项目在运营期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生产,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入高空,堆场设置防尘网、其他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洒水抑尘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2、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3、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废(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并做好记录,生活垃圾收集于分类垃圾箱,统一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4、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5、加强对生产原料、产品的储存管理,生产原料、产品分类储存,明确各类环保标识标牌。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和硕县环保局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公示后报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需重新向我局报批环评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