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关于调整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07-25 19:33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4-00681

关于调整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自治区住建厅《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将物业服务价格分为四个等级,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如下:

服务等级

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元/㎡)

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元/㎡)

一级

0.50

0.80

二级

0.60

1.10

三级

0.70

1.50

四级

0.80

2.00


相关要求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备案后执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定等级,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媒体公众号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必须在明显位置公布12345、12315反映问题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利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和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摊销等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其他事宜

本通知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8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725


关联稿件:

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解读